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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3月1日正式實施
市場主體責任如何劃分?
系列解讀
北京市建筑
綠色發展條例
3月1日正式實施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中,承擔按照建筑綠色發展要求進行建設的責任,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既有建筑的綠色運行、維護管理和節能綠色化改造責任由建筑所有權人承擔。建筑所有權人可以自行運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本市推進建筑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咨詢單位在立項、規劃、設計、建設、運行、改造中,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并督促落實建筑綠色發展要求。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施工圖審查、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承擔質量責任。
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政府投資項目要優先采取綜合性咨詢服務方式;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中,鼓勵建設單位委托咨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咨詢服務;全過程咨詢單位應當以工程質量和安全為前提,幫助建設單位提高建設效率、節約建設資金;研究建立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體系,促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科學化、標準化和規范化;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要切實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并對咨詢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和科學性負責。
過去在新建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等項目建設過程和既有建筑節能管理和改造過程中,存在責任不清、互相推諉等問題。為規避上述問題,本條例明確:
新建建筑落實綠色發展要求的責任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一旦出現綠色發展要求沒有落實、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綠色性能沒有達標等情況,建設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依照本《條例》首先承擔改正、賠償等責任,隨后可按照合同區分出現問題的責任單位,逐一進行追償。
建筑所有權人承擔既有建筑的運行維護和節能綠色化改造的主體責任,物業服務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按照建筑所有權人委托,承擔相應責任。也就是說,一旦建筑的綠色運行未達標,建筑所有權人依照本《條例》承擔綠色運行和節能綠色化改造的首要責任,再按合同約定區分出現問題的責任單位或個人,并對物業服務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等受托管理人逐一追償。
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咨詢正處于試點階段,為規范工程項目全過程咨詢管理,發揮好全過程咨詢單位的作用,本條例賦予全過程咨詢單位督促項目各實施主體落實建筑綠色發展要求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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